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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环保法修法呼声不断&#160;修订能否突破三大瓶颈?

                时间 : 2013-05-19     来源 : 中华环保联合会     作者 :     点击 : 次 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5月9日,环境保护部向社会通报,华北六省市55家企业存在向地下排污问题,细心的读者从中发现,执法部门对55家企业的罚款平均不到7万元,环保法律明显偏软。

                  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Ψ 国环境保护法》被称为“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”,它诞生于1979年,1989年做过ㄨ修订,其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。近年来,修法的呼声◤日益高涨,针对如何修法也有许多争论。

                  修订环境保护法,如何↓规范政府行为?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?如何保护百姓的环境权益?记者就此采访♀了有关专家。

                 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?

                  超过规划的发展速度,绝不能成为政府政绩

                  “除了环境指标不能按期完成,我们国家五年规划的其他指标都超额完成了。”中国环境保护界的元老曲格平先生曾※经这样感慨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多快的发展速度,就得付出多大的环境代价,这是完全可以计算得出来的。从某ぷ种角度说,对经济增速的追求,可能让政府成为环境的破坏者。”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这样说。

                  能否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为?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,很多发达国家都是在经济快速发展与环〗境保护矛盾最尖锐、最突出的时期,制定了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【环保法律法规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从我国来讲,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,都是在规范企业行为,还没有一部能规范政府行为。”杨朝飞说,我国对环保法的定位一直不明晰,修法时同样面临这样¤的困惑。其实,无论是定◇位于基本法,还是定位于综合性法律,都可以以法条的形式规范政府行为。

                  如何在修法中体现约束性?汪劲认为,虽然在上世↓纪80年代就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,但保护优先的原则一直没能在法律中明确体现,更没有在决策中落实。这次修法,首先就应确立“保护优先”的原则,要让这一原■则发挥效力,绝不是简单地在某个条款中加几个字就可以解决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如何体现保护优先?汪劲建议,必须在法律条文中写明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,应当同时对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与资ω源承载能力进行评估,当发展规划的目标(如GDP)超※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时,保护优于开发。这才是名符〗其实的保护优先。

                  汪劲说,以往的法律也谈到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五年规划,但是没有规定如何纳入,五年规划中环境保护的篇章,与经济发展篇章各说各话、相互脱节。因此,在制定五年规划时,必须□ 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参考指标,最高发展决策一定要考虑环境现状、承■载能力和改善空间。

                  具体而言,在制定五年规划纲要时,要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环境衡评,并将意见提交人大审议。这样,人大代表在审议纲要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,对发展速度等提出意见。

                  同时,全国及各地在实施规→划过程中,必须严格执行增速限制,超过规划的发展速度决不能成为政绩。一▂个地方发展若有余力,政府应将余力投入环境改善。修改环境保护法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表述中,必须要求各级政府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,增加环境质量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变化情况,并向社会公布。

                  如何提高违法成本?

                  处罚违法的】个人,要比单罚违法企业有效得多

                  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,是环保法修法绕不过去的一个坎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解决违法成本低的基本前提,是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,在此基础上需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,即合理『的制度设计、良好的市场机制、加大对违※法行为的惩处力度。”汪劲说。

                  几年前,在修订《水污染防治法》时,有些学者◥提出“按日计罚”的框架,但是反对者认为它会增加企业负担,这一计罚方式没能获得通过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按日计罚”真的会增加企业负担吗?汪劲说:“‘按日计罚’并非针对所有企业,而是对那些不遵守行政命令且屡教不改企业的惩处方式,这种办法在█世界许多国家都行之有效。那些看到可能增加企业负担的人,怎么没看〗到企业持续违法行为所加重的环境污染及其相应的社会负担呢?”

                  汪劲透露,目前“按日计罚”方式已初步被修法者接受,有望成为现实。

                  杨朝飞建议,此次修法,应该提出几个原则性的罚则意见,比如罚款额度要设立基准年□份,将物价指数考虑进去,不必确定具体数额,这样一些≡专门的法律就可以根据这些原则制定具体的罚则。

                  汪劲认为,在完善惩罚制度的同时@ ,还要有良好的市场激励机制,让企业有办法将环境成本合法转移出去,比如排污权交易、污染责任险等等,这样既鼓励企业减排,又减轻企业负担。

                  在现实中,监管部门常常面临强制手段缺乏的尴尬。对此,汪劲建议在修法时赋予监管部门更多强制手段,以震慑违法行为。

                  另一个问题是,现有的刑罚难以遏制环境违法与犯罪的发生。虽然环保法规定的行政罚制裁和刑法规定的刑罚制裁◣可以通过违法行为程度衔接,但是由于违法责任主体在立法上的不衔接,追究个人刑事责任●非常不易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这是因为我国的刑罚制裁采个人责任主义,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属︻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,且需以违法为前提;环保法上的制裁则采单位责任主义,即主要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而非个人。”汪劲说,在环保法修订◥中,应为追究个人责任奠定基础。

                  他建议,应当将对负有遵从╳义务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作为处罚对象,将环保法法律责任的修改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衔接。“哪怕每人只罚款500元,或者拘留5日,都要比单罚企业有效得多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√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认为,再严的法律,没有强有力的执法都是白搭。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,还要加大♀对监管部门执法不力问题的问责,决不能让监管方与污染制造者形成利益共同体。

                  如何保障百姓权益?

                  明确界定公民有哪些环境权益,在法律上予以保障

                  紫金矿业溃坝、康菲▓公司溢油、龙江河镉污染……一系列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后,百姓的环境权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,追要赔偿却比登天还难。

                  近年来,我国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较多,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,但环境民事案件数量很少,许多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未能▽进入诉讼程序。

                  之所以会出『现这种情况,是因为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缺乏明晰界↘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杨朝飞认为,在环保法修订中,这个疏漏一定要补上。必须讲清楚人要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里,每个人的环境权益都应得到保障。这是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等一系列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。

                  汪劲认为,公民的㊣环境权,包含知▓悉权、建言权、建言获得尊重的权利、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四个具体内容,这些权利都应该在环保法修订中有清晰的表述。

                  以公民的环境知悉权为例,即使一些环△境信息尚在涉密期,也应该依据有关程序给百姓一个交代,不能以一句“这是机密”搪塞。

                  采访中,几位专家不约而同地提到环境救济权中的公益←诉讼问题。目前,一些由律师发≡起的环境公益诉讼,其实都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,可以说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。他们认为,环保法修订中一定要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、特别是要明确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诉权,做好与《民⊙事诉讼法》的衔接。

                  孙佑海认为,民事∮诉讼法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,主体范围还相对较窄,环保法的修订中,不妨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对“有关组织”加以界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“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,我们更应该强调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,这需要在法律上加以体现∩。”杨朝飞说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有人担心,保障公民环境权容易“矫枉过正”。汪劲认为,环保法律宁可严,也♂绝不能松。“保护环境,就是保护人民利益,宁可矫枉过◢正,也不能让好不容易修订的环保法再像豆腐一样软!”

                  链 接

                  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表述

                  政府责任: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,采取措施改善环☆境质量。

                  对企业的╳约束: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♂事业单位,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,并负责治理。水污染防◣治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∩十九条 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,限期治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〓条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,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,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,或者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
               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。责令停业、关闭,由作出限期↘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;责令中央直∏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、关闭,须报国务院批准。

                  公民的环境权益:

                  没有做出界定或解释,只在第四十一条中提及 “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,有责任排除危害√,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”。